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其陳述略稱均詳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惟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