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975號聲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