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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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0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讓與債權予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証明。
㈡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㈢相對人乙○○、債務人于贛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補附表(請以裁定書所附附表格式填載),請補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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