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81號聲請人 謝林鏡 相對人 謝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謝明娥(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謝林鏡(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明娥之監護人。
三、指定 謝豐隆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明娥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林鏡為相對人謝明娥之母,相對人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因暈倒,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兄謝豐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兄謝豐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⒊親屬系統表⒋戶籍謄本⒌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謝豐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謝豐隆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⒎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院 黃介良 醫師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筆錄。
⒏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7年8月29日院精字第1070012064號函暨監護輔助鑑定書。
㈡相對人有器質性精神疾患,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明娥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謝豐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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