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2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33號,已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年10月,於99年8月2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