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寇瑪國際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0,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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