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偉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偉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偉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1年5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1年5月確定,受刑人已入監接續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695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