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626號債權人遠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富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未載有債務人之姓名及簽章)。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細)。
四、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