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3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3454號債權人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六點九八四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百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