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昌毓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1,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