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23號上訴人即被告己○○
甲○○乙○○庚○○丁○○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23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即因被告等所佔用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宿舍,其殘餘價值不高且已依法免繳房屋稅,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當時當事人對此皆未爭執,而今僅上訴人7人提起上訴,則上訴人己○○、甲○○、乙○○、庚○○、丁○○、戊○○、丙○○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165,0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2,655元,皆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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