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王順明 被告 林駿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