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 游啟昌 被上訴人 杜思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思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8,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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