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73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
二、被告於大陸地區之真正住居所。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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