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77號原告乙○○被告甲○○
村現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提出被告在大陸地區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77號原告乙○○被告甲○○
村現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提出被告在大陸地區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