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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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在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重傷害罪,經本院於民國77年6月16日,以76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經本院於80年1月1日,以80年度聲減字第6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定有明文。受刑人甲○○所犯重傷害罪,前經本院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以80年度聲減字第6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仍得就該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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