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甲○○
號2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桃交簡字第7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劉淑玲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