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04月2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朴簡字第一九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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