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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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經減刑後,刑期終了日期另計算),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減刑後刑期終了日期另計算),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銷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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