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 張有怡 即 林文質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佩宣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8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