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 鮑瑞龍 以上原告與被告克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列 鄭有成 為被告克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查,被告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0年12月26日以經90中字第0903327212號函解散登記,且依被告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亦未見其代表人處載有自然人之姓名,此有該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法應以被告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儘速陳報被告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暨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俾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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