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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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王曼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洪杰 律師被告 范國志
王永慶 曾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純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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