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純美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00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臺北市文山區志清國民小學49,000元FA0000000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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