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麗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彥儒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大同磁器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麗格股份有限公司28,655元FV0000000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