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告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 陳溫美麗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未記載4,510元AA0000000110年9月18日2陳溫美麗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未記載4,400元AA0000000110年9月20日3陳溫美麗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未記載4,600元AA0000000110年10月9日4陳溫美麗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未記載4,710元AA0000000110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