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陳延坤 (即 陳鍾玉桑 之承受訴訟人)
陳尚慧 (即陳鍾玉桑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文 (即陳鍾玉桑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為 (即陳鍾玉桑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 林廣竣
林家成 林興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六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覺書」為證,請求被告為移轉登記等行為,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六號(下稱另案)之訴訟標的為同一份「覺書」,故另案之被告及法律關係與本件完全相同,理應為相同之認定,未免裁判歧異,經原告聲請待另案判決確定再行審結,且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二第112頁),本院乃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