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60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一二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
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三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二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同年月十五日寄存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送達,加計在途期間,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於同年八月六日確定,上訴人迄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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