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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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7號原告百連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友箴 被告 黃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資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裁定命其查報,因原告迄未陳報其請求被告返還之簽到簿、委託書等會議資料的客觀價值為何,且本院亦無從依其起訴狀所述內容得知,故本件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補提起訴狀正本所指證物及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各1件。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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