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群力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萬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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