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3號聲請人富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本訴訟及當事人。㈡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㈢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民事訴訟法第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於本院102年7月23日以言詞聲請參加訴訟,然迄今仍未提出參加書狀,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程式於法尚有欠缺,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