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原告劦億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重穎人原告與被告嘉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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