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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