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庚○○
戊○○
丁○○
甲○○
被 告 乙○○原名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