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羅惠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