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林佳暐
被告 潘俊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75號),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45號案件受理,而被告於本院114年1月7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自 白坦 認犯行,並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且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基金簡字第5號),嗣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