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金虎
選任辯護人李偉誌律師
被告 潘琝傑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 律師
被告 潘世紋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金虎、潘琝傑、潘世紋被訴犯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卷證資料繁雜,法律關係亦較複雜,比對與判斷上耗費時間超出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