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金虎

選任辯護人李偉誌律師

被告 潘琝傑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 律師

被告 潘世紋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金虎、潘琝傑、潘世紋被訴犯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卷證資料繁雜,法律關係亦較複雜,比對與判斷上耗費時間超出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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