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林婕庭 」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鐘春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