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6年8月13日上午11時第7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