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97年度偵字第34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偵查終結,業於民國97年3月11日移送鈞庭訊問後羈押在案,被告對所犯之案件均坦承事實,且被告之祖父 許木德 已於97年
4月4日逝世,訂於97年4月24日火化,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使被告能返家祭拜祖父云云。
二、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罪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羈押,於民國97年3月11日起執行羈押。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被告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本件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