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8號債權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宛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昔為債權人之業務人員,離職受競業條款拘束,請提
出債務人常往屬於債權人之客戶作拜訪、聯絡、拭探等行為係為從事與債權人同行業相互競爭之商業行為等之事證,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㈡何以違約金得以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㈢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與切結書不符)?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