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62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丁○○因與相對人 楊松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楊松」抑或為「丙○○」?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本票(票號:TS177580)原本一件。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