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鄭大衛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101年度裁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據以聲請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業經其依法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號支付命令,有相對人之101年1月10日之陳報狀及高雄地方法院102年1月29日雄院高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參,則聲請人猶聲請法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非正當而不能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