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0號原告 蔡宛芸 被告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該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是新臺幣(下同)28,720元,而原告只繳納1,000元,欠缺前述必須具備的程式。本院已經在民國110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在收到裁定後7日內補繳27,720元,該項裁定已經在110年1月2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以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文書在卷可以證明。原告既然沒有遵照期間補正前述程式的欠缺,則原告所提起本件訴訟,就不合法,應該以裁定駁回。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