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10號
108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原告即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
康皓智 律師被告即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8年度婚字第310號)及履行同居等事件(108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經合併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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