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 李秋霞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廷 被告 何宋賢
李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的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 何李秋桂 」的記載,應該更正成「 林李秋桂 」。
理由
一、判決如果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法院可以依據聲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述判決主文欄內把被告林李秋桂誤寫成何李秋桂,應該依據原告的聲請,裁定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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