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張聰欽 被告 莊其橙
呂宛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0,000元,應徵裁判費62,4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