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