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楚恆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楚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楚恆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33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8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於10
4年12月2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33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9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2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06年12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748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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