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 范光振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劉昌樺 律師 劉尹惠 律師被告 黃惠琪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土地部分編號02之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權利範圍中關於「原告范光振20000分之3258、被告黃惠琪20000分之3258」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范光振20000分之3528、被告黃惠琪20000分之352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