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5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肆
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葉春涼